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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网友咨询:

公司要求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资料图】

律师解答:

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加班的,有权获得加班费,而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加班费。公司要求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劳动者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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